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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倾销法行政复审制度中公共利益条款的完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04 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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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反倾销法行政复审制度中公共利益条款的完善

  我国反倾销法起步较晚,存在很多不足和欠缺之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完善:

  1.明确“公共利益”条款。在内容上明确规定相关概念,应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法律界定。我国反倾销法修改的方向可以在借鉴欧盟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对其加以改善。

  2.确立“公共利益”程序规则。应当借鉴欧盟的相关规定,确立公共利益调查的程序以及救济的程序,在《条例》中明确反倾销公共利益调查的程序,赋予相关利益方充分的程序性权利以及通过公开听证等程序上的安排给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发表意见的平台,应当确立消费者、下游产业等利益主体因征收反倾销税而寻求救济的规定。

  3.补充规定反倾销行政复审中的“公共利益”条款。应当将“公共利益”条款引入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之中,从而使这一利益调和的调节器更好地发挥作用。当然,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中的部分内容都可以参照反倾销其他制度的规定,对“公共利益”的规定没有必要另立专章,更没有必要确立一个与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内容完全不同的特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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