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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反倾销商品需提供原产地证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05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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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国外生产商对我国的倾销行为日渐频繁,截至去年12月,我国已对54个税号项下的35种商品采取了反倾销措施。对于反倾销商品,海关除了要验核提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基本单证外,还将验核原产地证明;对于原产于涉案国家或地区的货物,还需验核原厂商发票。

  宁波海关有关人员表示,之前由于在进口申报时不能提供反倾销商品的原产地证明,经海关查验和其他途径也无法确定原产地,很多企业被按照最高反倾销保证金比率/税率征收保证金或反倾销税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规定因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时未能提交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海关已经执行有关反倾销措施的,如果进口经营单位在反倾销保证金或其他临时反倾销措施存续期间补交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可以接受,并根据查证核实后的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对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或实施的其他临时反倾销措施予以调整。

  宁波海关提醒相关进口企业:进口反倾销商品时,切记及时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原厂商发票等证明文件,如果在海关征收反倾销税后补交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不予接受,并不对已征税款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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