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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和反倾销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02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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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2月4日,美国商务部根据该国11家钢铁公司的起诉,正式对中国的热轧钢板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对此,我国的宝钢、鞍钢、本钢、武钢等涉诉企业迅速作出反应,表示坚决应诉。那么,如何认识倾销和反倾销现象呢?

  一、倾销及倾销行为的认定。

  所谓倾销,是指一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销售其产品的行为。倾销行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低于正常价值的低价销售,即出口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产品。所谓正常价格,指的是出口国或者原产地国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该国向第三国出口的市场销售价格或者结构价格等。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可以是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或者实质性阻碍,指的是对进口国相同产品的整个产业所造成的损害,而不是对进口国的某个或者某几个生产厂商的不利影响。3、损害和低价销售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正是由于出口国的低价销售,才造成了进口国整个产业遭受到实质性损害。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三个条件的低价销售行为,才构成反倾销法意义上的倾销。

  二、反倾销的国际立法及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法最早产生于1948年1月临时生效的GATT(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其中规定:“用倾销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产业造成实际损害或产生实质威胁,或对某一国内产业的新建产生实质阻碍,这种倾销应当受到谴责。”“缔约国为了抵消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上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这一规定对于建立国际公认的反倾销准则具有深远意义。1967年制定的《反倾销法则》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国际反倾销法,它发展和完善了GATT第六条的内容,对反倾销法的各个方面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调查程序等都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它不但对倾销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而且还提出了实质损害的判断标准。但是,这个《守则》对反倾销措施进行严格限制,因此加入该<守则)的国家极少。而随着国际关税壁垒的逐步打破和国际贸易的相对自由化,GATT各缔约国于 1979年又达成了一项新的《反倾销守则》。《1979年反倾销守则》对《1967年反倾销守则》作出了重大修改和补充。其中恢复了一般因果关系的规定,确立了价格承诺条款,允许代表第三国反倾销调查,并且对发展中国家加以特殊考虑。

  进入80年代以后,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了《关于执行(1994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简称为《1994年反倾销守则》。这部法律对《1979年反倾销守则》又作了重大补充。其中对低于成本销售、累计评估等概念进行了界定,重新确定了实质损害威胁的判断标准,而且还对司法审查等进行了规定。这部法律一直沿用至今。

  虽然我国到90年代初还对反倾销持严厉批评态度,但经过近20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我国对倾销行为有了新的认识。同时为了保护我国国内的相关产业,与外国进行公平贸易,于是在1997年也制定了一部反倾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这部法律吸收了国际反倾销立法的最新成果,其规定和国际通行的规定没有实质的差别。

  在征收反倾销税之前,应当进行反倾销调查。只有经过反倾销调查,并且经过裁定,认为倾销成立并对该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的,才采取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调查一般由于两种情况而开始。第一,在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诉讼应当由进口国生产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向负责反倾销调查的政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二, 在特殊情况下,进口国在取得有关倾销、倾销造成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充分证据,并且证明有必要进行反倾销调查以后,才主动开始反倾销调查。同时进口国对于是否发起反倾销调查,还必须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另外,根据关贸总协定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于执行(1994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又称为《1994年反倾销守则》的规定。如果进口国支持反倾销调查的生产商生产的产品不足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总量的25%,则不应当发起调查。

  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一方应当提供三类证据:1、存在总协定规定意义上的倾销;2、存在总协定第六条规定的损害;3、倾销产品与宜称的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进口国的反倾销主管机构在收到申诉人的反倾销申诉后应当对其进行审查。只有审查符合要求后,才同意进行反倾销调查,否则将作出不同意反倾销调查的裁定。

  三、反倾销的作用及歧视性政策。

  作为WTO允许的三大贸易补救措施之一,反倾销是当前世界各国最普遍采用的规范贸易秩序、抵制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出口糖精及盐类反倾销以来,迄今对华反倾销案高达近400起,涉及五金、化工、轻纺、土畜、机电、医保等4000余种商品,其中—裁定倾销成立的占60%以上,其立案数、裁定率均居各国之首,使我国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近两年,国际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抬头,对华反倾销案激增,仅1999年就达43起,在数量上又以欧、美国为最。

  反倾销带来的负面影响首先体现在出口。一起反倾销案件从立案到最终作出裁决,往往要历时1年以上,征税期则高达5年,通过复审还可继续延长。一种涉案产品被某国征税,有时不仅意味着该国市场的丢失,甚至由于产品被迫大量涌向其他市场,产生多国对我反倾销调查连锁反应,最终导致该产品出口大门完全关闭。据比较保守的估算,20年来对华倾销案给我出口造成的损失约上百亿美元。频繁的反倾销案也挫伤了部分国外投资者的信心。

  那么,为何有这么多的中国产品遭遇反倾销?

  客观地讲,并非只是中国企业“走背字”,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的韩国和日本都曾先后成为反倾销的重点对象,而美国直到现在仍然是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大户。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全球发生的反倾销案已达3000多件,涉及额达数千亿美元,仅1995年后新立案的就达1180多件。近20年来,中国外贸出口额成倍增长,且在劳动力和原材料上具有很大的比较优势,竞争中明显处于有利位置,对进口国相关产业形成不小的压力,于是经营状况日趋恶化的当地企业纷纷提起反倾销申请,希望借此将中国产品挤出本国市场。[page]

  然而,在这种合法的自我保护中,在很大程度上却带有歧视性政策。长期以来,国外对我产品反倾销时均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就是说,对方时用中国涉案产品在国内的售价而改用一个所谓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国内售价来确定正常价值。这一做法极不合理,常使中国本来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存在倾销,或本来只有轻微倾销的产品被裁定为高额倾销幅度。

  在中国市场经济建设已取得实质性成就的今天,一些国家依然无视中国经济体制的变化,或继续,将我视为非市场经济国,或通过立法将我视为“市场经济转型国”,同时规定严格标准,在某工具体案件中,只有我国企业符合这些标准,才可取消“替代国”这个“紧箍咒”。而此类“标准”大多过于苛刻,且不具有科学性,这样,企业还是没法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最后依据“替代国”方法被课征高额反倾销税。另外,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歧视政策时常附带了很强的政治性,令人防不胜防。

  四、应诉反倾销及反倾销措施。

  WTO成立后,随着关税水平的大幅降低、非关税壁垒的严格受限,各国越来越多地转向使用反倾销、反补贴等手段限制外国产品进口。各国依据WTO“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以国内立法形式制订各自的反倾销法,且按其国内行政程序进行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拥有很大的自由裁定权。因此,每个国家都面对反倾销的现实。

  自1979年8月首次被欧共体控告倾销以来,中国的出口商品受到反倾销指控的次数越来越多。截至2002年4月底,共有30多个国家对我国提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案件累计达490多起。其中反倾销调查467起,保障措施27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到中国出口贸易高达5000亿美元。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已占世界反倾销案件中的比例由20世纪80年代的 3.6%猛增至目前的13.3%,远远超出我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受贸易保护主义伤害最大的国家之一。

  一方面这与当前全球经济不景气有关。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同时,贸易保护主义再度抬头,贸易纷争此起彼伏,贸易政策环境恶化,一时难以扭转。另一方面说明我们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有:观念滞后、信息不灵;出口产品结构、市场结构过于集中;出口秩序混乱,企业低价竞销;产业转移带来的贸易摩擦;对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击能力不强。这几项因素在短期内都是难以改变的,加之中国加人世贸组织后15年内仍将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因此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立案数量可能会有增无减。

  面对反倾销,绝对不能不战而降,任人宰割,必须丢掉幻想,奋起一搏。

  ㈠、加大宣传力度,排除错误观念

  1、普及世贸知识

  由于对WTO规则和国外反倾销法律制度缺乏了解,对构成倾销行为的后果认识不足,加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如何应对反倾销调查和起诉缺乏有效的组织和指导,从而使一些企业产生了忽视和无所谓的心理。作为政府和协会,应多层次、多角度宣传、普及世贸知识及各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一年前开播的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网站,对此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同时,在体现政务公开、转变政府职能,特别是在探索建立与世贸组织规则相符合的信息披露制度方面,也做了大量有益尝试。

  2、克服畏惧心理

  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或者心存畏惧、不敢应战,或者反应迟缓、被动挨打,或者无动于衷、任人摆布,结果在丧失了企业利益的同时,也使同行业、同类产品受到株连;在损害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损害了国家的形象。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国外对华反倾销起诉达490多起,而国内企业的应诉率不到70%,绝对胜诉率更低于40%,这说明我们有的企业、行业在国际反倾销战中缺乏斗志和勇气,不能不让人忧虑。既然贸易纠纷出现了就不能回避。面对这种外来的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起诉,我们的企业应该有理有节,积极应战,依法论理,勇于和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转变经营观念

  有的企业受传统的以诚相待的“人本”经营理念的影响,法律观念淡薄,维权意识没有与国际接轨,因此,面对反倾销调查和起诉时感到无所适从,需要及时转变观念。还有一些企业仍抱着“以廉取胜”的观念不放,仍在走“以量取胜”的老路,满足于“保本出口”经营战略。价格优势不能丢,但在此基础上一定要加速提高技术含量,打造知名品牌。去年广西打火机出口近11亿只,金额不到2900万美元。当年中方对欧出口打火机的总价值约 6000万美元,平均单价O.1美元。而国外一只名牌打火机的售价高达几十至几百美元。只有靠技术、质量和晶牌熔铸竞争力,才能使我们在贸易战中处于主动。否则,我们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成果就会被一些负面影响抵消。如果继续压价竞争,自掘陷阱,就会更大程度地授人以柄。

  4、消除外方误解

  长期以来,我国出口的产品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产品。由于成本低、工艺好等原因,在国际市场上销路好、数量大,但是因此也往往成为国外反倾销的众矢之的。就以浙江为例,目前,浙扛已形成产值超亿元的特色产业区块300多个,其高度的专业化分工已经将成本降到了极限。资源的高度集中和分工的高度细化,再加上产品价格中未含环保和自然资源的代价、劳工的社会保障、自然环境成本等,使得一些产品的成本降低到了不可思议的地步。价廉物美自然有市场,但也埋下了“反倾销”的隐忧。这就要求中方通过各种渠道向国外合作伙伴宣传,让他们了解我国有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现状,打消其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成本和价格不是由市场决定的偏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㈡、建立预警机制,掌握动态信息

  1、构建灵敏的信息网很迫切

  近段时间来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猛增,除了我国加入WTO后关税和配额减免的因素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内外企业信息不对称,国内企业获得信息滞后。尤其是浙江的出口加工企业,很多都是“订单经济”,只知埋头生产不问天下风云,对国际贸易可以说是个“盲人”。而国外的竞争对手,不但对可以用以自卫的法律法规了然于胸,而且对中国企业的规模、产量、价格早就摸得一清二楚,他们向有关部门提请倾销诉讼时,一下子就能拿出几百页的调查报告。[page]

  欧盟早在1998年就动议制定了CR法规草案,矛头直指温州打火机厂商。已在别人刀俎上放了3年之久的温州企业,一直到表决倒计时之际,才惊悉这一事关生死的信息。富有国际市场经验的温州企业尚且如此,其他国内企业对国际市场动态信息的闭塞程度可想而知。要让政府不再做救火队员,不要再做“太迟丁”的事,根本的——点就是构建灵敏的信息网,用信息“绿色通道”来医治国内企业“慢郎中”的毛病,及早行动,防患于未然。

  2、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反倾销是一个有众多前提条件的行政调查程序,是可以预测的。这就需要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形成信息绿色通道,以便使企业及早采取行动,防患于未然。有效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包括三个部分:市场预警、政策预警和政企沟通。在国内,建立出口商品市场预警,监测国内国际市场的销售、价格、数量等信息,以此判断市场状况。如果中国的某种出口商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某类商品短期内出口数量猛增,存在被反倾销的危险,预警机制可以迅速把信息反馈给出口企业,便于企业迅速制订相应对策;行业协会、海关、外经贸部门等应在世贸组织原则框架内,发挥协调和引导的功能,不能出现自乱阵脚的问题。在国外则建立政策预警机制,发挥政府的功能,主要追踪外国的贸易政策,第一时间把握各主要进口国的政策变动。与此同时,主要负责企业和政府之间也要有良好的沟通渠道,以保证信息互通,协同作战,保护本产业的合法权益。

  3、发挥政府及行业协会作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步人信息时代,中国政府及行业协会更需要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信息收集与服务的网络,向中外企业、经贸团体提供双向的信息沟通与咨询服务。这就需要应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建立信息网站和一批数据库,力求信息服务的有效性和实用性。为应对贸易壁垒,中国需要大力加强政府、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和企业间的沟通配合,并建立健全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快速反应和互动机制。

  为此,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的行业协会应广泛搜集世界各国、各行db和产品的有关专利和标准的信息,并对其进行专门研究,指导国内企业避开各种贸易壁垒;指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附加值,主动适应市场变化,以赢得更大的国际发展空间。同时还要加强企业自律和行业协调,防止出现在国际市场上的无序价格竞争,并在可能情况下避免出口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差距过大的情况,避免授人以柄。

  ㈢、协调各方行动,赢得应诉胜利

  1、认识积极应诉的重要性

  在遭到反倾销起诉时,听之任之畏缩不前,就可能在国际上的反倾销引’争中给人留下一个“好欺负”的印象。同时又会给本企业及本行业带来灭顶之灾。如彩电由1993年前出口欧盟100多万台降到去年不足3万台;自行车在1991年出口欧盟200多万辆,目前已基本被逐出该市场;还是在欧盟,我国节能灯出口总额锐减6096。由此给我国各行业出口造成巨大损失,影响到中国出口贸易高达150亿美元。事实上,一项反倾销措施的采取,就意味着这个产品将退出一国市场。放弃应诉意味着至少5年或是永远失去对该国的出口权,而且还有可能在其他国家引起不良连锁反应。面对反倾销调查,积极应诉是企业的最佳选择。中国第一家应诉反倾销指控的企业堪称典范。杭州弹簧垫圈公司已只身打了10年官司,诉讼费用高达600万元人民币。从1992年美国商务部初定征收反倾销税率 128.63%,到2000年第7次行政复审裁定时定为096。10年来,“应诉”已生根在这家七成产品的市场在美国的民办企业的骨子里,他们保住了中国弹簧垫圈产品在美国的最后一块市场。因此,积极应对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是出口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2、建立快速应诉机制

  反应快是应诉反倾销的基础。因为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案都规定了应诉的期限,尤其是从调查公告到初裁,通常只有40天时间;而留给企业回答几百页的问卷调查的时间,也只有几个星期了。只要超出丁应诉时间,就视为自动放弃,起诉国同样会对这些企业采取高关税,很多应诉反倾销失败的企业就是输在了“起跑线”上。

  政府及企业均应积极主动地收集和掌握国外对华贸易政策的发展趋势、正在实施或拟定中的与贸易相关的措施,建立和完善贸易壁垒通报和快速反应机制,使我们在获知贸易伙伴的贸易政策和措施的变化后,能迅速有效评估该变化对我有关产业和对外贸易产生的影响,并分析其是否符合多边贸易规则,同时通知国内产业,适时采取调整和适应措施。

  企业内部组织一个熟悉情况、反应敏捷、办事效率高的应诉班子是反倾销应诉成功的基础。应诉要依法应诉、据理抗辩,必须要严密组织,应诉人员既要精通生产、销售、财务等各环节的业务知识,又要熟悉国际贸易法律知识。在外方实地核查中,每个关键部门都要有专人负责,每一部门对核查人员提出的问题都要有透彻的理解,以便泰然应对。

  3、抱成一团,集体作战

  应诉反倾销是一项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协调作战的系统工程。抱成一团,集体作战是反倾销取胜的关键。由于起诉国很重视应诉企业在产业中的代表性,因此群体应诉往往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况且,如果是整个产业集体应诉还可以大大削减诉讼的经费。我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新闻纸产业反倾销调查案成功的最重要经验之一便是代表国内产业的生产企业团结一致,密切合作。因为对产业损害的调查特别需要参加申诉的企业提供材料%证据时及时配合,而且在应诉反倾销案件过程中,同样是竞争对手的国内各企业间不能进行恶性竞争,以免加重倾销损害整个行业这是唇亡齿寒的道理。

  争取个案待遇也是赢得案件的重要机会。中国企业对反倾销普遍有一种误解,往往认为如果某家企业应诉并且获得低税率,甚至零税率,那么,其他未应诉企业也一样会享受该待遇。事实并非如此。以欧盟为例,根据规定,如果应诉企业通过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或个案待遇并取得成功的话,该企业所获得的税率仅适用于该企业自己,而不适用于其他任何企业。像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自1996年以来已经历了应对美国、加拿大、印度尼西亚等国的9起反倾销应诉案,并积极参加了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国对进口钢材的保障措施调查。在已结案的7件反倾销应诉案中,总体胜绩达85.796。在最近一起对美国的反倾销应诉中,这家公司赢得了零反倾销税的结果,而其他没有应诉的公司则需缴纳大约89.17%的反倾销税。[page]

  ㈣、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来提高企业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长远看,应对倾销指控的一条有效途径就是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出口竞争力,真正做到以质取胜,高质高价。

  从企业来说,应健全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加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提高成本意识,在财务等方面加快与国际接轨。同时,加强企业自律,提升产业层次,改善出口构成,提高出口效益。

  从政府看,一方面应加速推进企业的市场化进程,尽量减少对企业的干预,同时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另一方面,应整顿外贸秩序,改革配额招标,打击害群之马。另外,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建立反倾销的信息中心,及时搜集信息,掌握动态,提供咨询,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

  如今,中国企业已走出胆怯期,应诉反倾销的比率和水平逐渐提高。这是中国企业彻底赢得国际贸易平等地位的必经之路。直面反倾销,中国企业正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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