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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加强妇女权益保障:禁以性别为由拒用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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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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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1日上午在北京召开。《北京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此次会议审议。草案从五个方面对保障妇女各项权益做出了新规定,其中针对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的歧视女性现象,修订草案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的各个环节不得歧视女性。

  北京市法制办主任周继东在本次常委会上做了《关于<北京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说明指出,目前北京市妇女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保障妇女各项权益中的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城乡基层妇女的民主参与程度不均衡,据相关资料显示本市居委会中女性成员比例较高且逐年上升,而村委会中女性成员比例较低且近年有所下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劳动就业中歧视女性的案例时有发生;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和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保护需要加强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妇女自身发展,也影响首都和谐社会建设,亟需从法律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修订草案从政治权利保障、文化教育权益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财产权益保障、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保障五个方面对女性各项权益保障做出了新规定。

  其中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方面,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的各个环节不得歧视妇女,包括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用标准,招聘广告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歧视性丙容。修订草案并加大了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力度。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的劳动权益作出了具体的保护规定,同时增加了对妇女病普查制度的规定,保障城乡适龄妇女定期接受妇女病检查。

  在妇女政治权益保障方面,针对北京市农村基层妇女参与民主管理程度不高的问题,同时为了巩固本市女性参政议政的成果,修订草案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居委会、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二是明确本市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对女性较集中的单位和部门,要求逐步增加领导班子中女性成员的比例。

  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修订草案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了女性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在处分家庭共有财产时,不得侵害女性家庭成员的权益。二是针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中的女性成员与男性成员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集体福利和保障待遇。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为由,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方面,修订草案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作了进一步细化:一是列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形式,规定了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在防治性骚扰方面的责任。二是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明确了受害妇女的救济途径。

  另外,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小娟在上午的会议上作了关于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就修订草案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记者 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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