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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农嫁居的,嫁在外地,老公家本身就是城镇户口,儿子随我入户,我的户口从出生至今未移动过。现在村里要进行房改房,家里按人口分面积,我们盖房的地原来是国家征收田地,村里扣了我们每家60%买过来的,现在申请盖房,盖房的申批又要先上交本村所有房屋的土地证才能批。这地批是十几年前买的,现在十几年后老人走的走了,女孩子嫁了,而村里要以我已嫁,所以我户口即使在村里,又是农嫁居的,也没我的份,而嫁到本村的女子不管户口是否在村里,也不管是否是居民都没关系,都可以享受。这也太不公平了,我们农嫁居是男方享受不到待遇,娘家也享受不了村民待遇,而嫁进来的双边都可享有待遇,然后离婚了的户口在村里的不受影响,结婚几十年了孩子都几十岁了因为没登记也不爱影响,他们都能享受村民待遇。这叫什么啊,难不成让结婚都去离婚吗???我看了《物权法》,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上都有写农嫁居妇女户口未更动,依法应享有村民待遇,请问我如何才能维护我的权益???要是联合上诉胜有把握吗???

妇女儿童权益 2018-09-26 10: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没有及时分割,户口没有迁走,对以后的生活,倒不一定有影响。但容易起纠纷。建议及时申请分户或者将户口迁出,建议协商分割共同财产或者向法院起诉分割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没办结婚证不是夫妻,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继承权利。
    需要死者有遗嘱指定当事人继承,当事人才可以继承遗产。
    如构成事实婚姻,可以申请继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以下条款: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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