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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女职工产假天数及工资福利都将写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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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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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产假天数及工资福利都将写入合同

  浙江省企业与女职工签订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该省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将会多一份保障。今天,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即日起,省已建有工会女职工组织并且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要与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该合同签订率在今年底要达一半以上,明年底要达80%以上。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涉及女职工经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四期”特殊保护、男女同工同酬、休息休假、福利待遇、平等教育等方面。合同规定,企业加强对女职工的教育、培训、提拔、使用,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男女平等。企业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女职工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内。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享有的福利待遇。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企业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视为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企业要与企业工会女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后,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在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以书面形式向职工公布。(记者 袁艳 通讯员 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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