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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性骚扰受害人明确了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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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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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法修正案草案审议


  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了性骚扰受害者的救济渠道。
  两个月前举行的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性骚扰的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本法规定禁止性骚扰是必要的。同时,考虑到性骚扰是否限于工作场所,用人单位采取什么防范措施,情况都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法需要规定的是受害人的救济渠道和实施性骚扰具体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妇联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的第二款,将这一条修改为:“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同时,将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女性代表候选人的比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女性代表候选人的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有些常委委员在审议时提出,逐步提高各级人大代表中的妇女代表比例,是必要的。但是,本法不宜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候选的比例,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实践中地方人大每次换届选举时,中央对提高妇女代表比例都有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地方都是照此执行的,难以自行作出规定。二是,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选举法规定的,如果本法要求地方规定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涉及选举法是否修改、如何修改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款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女性代表候选人的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原修正案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妇女联合会依法接受政府的委托,承担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妇联作为人民团体,其职责是协助和配合政府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不是直接行使行政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删去了这一款。

  原修正案草案规定:“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法可以不作重复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款和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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