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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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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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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现将《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严禁卖淫嫖娼活动,制止性病蔓延,有效地教育和挽救卖淫妇女,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收容教育是对卖淫妇女强制教育与性病治疗的行政措施。对被收容教育的人(以下简称被收教者)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 收容教育场所的设立,由地(市)公安机关商民政、粮食、财政、卫生部门及共青团、妇联、工会组织提出方案,经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公安厅批准。
  收容教育所名称为:××市(地区)收容教育所。


第四条 对进行卖淫或流氓淫乱活动,尚未构成犯罪,又不够劳动教养条件,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又达不到惩戒教育目的的妇女实行收容教育。


第五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容教育:
  (一)患除性病以外的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
  (二)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
  (三)怀孕或哺乳期未满一年的;
  (四)年龄不满十四岁,其家庭有管教条件的。


第六条 需送收容教育的。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呈报地(市)公安处(局)审批。
  对决定收容教育的,由地(市)公安处(局)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通知书》和《注销粮油供应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分送。


第七条 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在收容教育期间,根据被收教者的表现和医疗状况,可延长或缩短收容教育期限。延长期不得超过半年,缩短期不得超过原期的三分之一。
  延长或缩短收容教育期限的,由收容教育所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被收教者由承办单位负责送交收容教育所执行。收容教育期限从入所之日起算。入所以前先行收容审查的,从收容审查之日起算。


第九条 被收教者在收容前有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应保留其公职。


第十条 收容教育所的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地(市)公安机关负责。
  被收教者的性病检查、治疗工作由地(市)卫生部门负责。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应积极配合做好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收容教育所所需经费和被收教者在收容期间的费用开支,按省财政厅、省公安厅(90)闽财事字第232号文的规定执行。
  被收教者的粮油供应按省公安厅、省粮食厅闽公三(1989)158号文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被收教者对收容教育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后五日内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省公安厅接到申请书后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收教者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提起复议申请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原收容教育决定的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收容教育所对被收教者应按期解除收容教育。解除收容教育的,发给解除收容教育通知书,并在五日内将《解除收容教育通知书》送达被解除收容教育人员常驻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省公安厅负责收容教育所工作的监督,对在收容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者给予表扬奖励,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给予行政处分。[page]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公安厅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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