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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多种措施,加强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25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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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实施办法通过细化、有利于增强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按照上位法的要求加强了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和财产权的保护。

  强化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也是一些实施办法的亮点之一。

  按照福建省的实施办法的规定:首先,因男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女方无过错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60%。其次,离婚时,男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中女方应得分额和女方个人财产的,女方分额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70%。

  前一种情形下,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同时,还可对夫妻共同财产作有利于女方的不均等分额,后一种情形下的不均等分额,也是与《婚姻法》中有关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额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相一致的。

  当然,女方有上述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男方无过错的,或女方有上述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行为的,也要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但是,实际生活中离婚时财产权益受侵害的,一般说来以女方为多,实施办法中以离婚妇女为主体所作的保障规定还是有其积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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