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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7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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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本文透过大墩村妇女保卫自己土地权益的事例为大家介绍农村妇女如何保障自己的土地权益。

  一、案例回播

  在妇女占农村劳动力65%,是建设新农村“主力军”的语境下,她们能否公平地获得土地权益显得尤其重要。要让大墩村妇女摆脱“征地惹的祸”,不仅立法执法要更加给力,还得清除思想深处的歧视观念。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相信看了“国际旅游岛试验区大墩村安置房给男不给女,近百女村民状告村委会性别歧视”这篇报道,很多人会有穿越到隔世的感觉,不自觉地想起这句土得掉渣的话。但生活在号称“海南第一村”的女村民,确实因为自己的性别身份,只能眼巴巴看着男性公民,“不花一分钱”住进带有专用车库和花园的小洋楼。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加盖大墩村村委会公章、2012年9月28日通过的安置房分配方案显示,安置房的分配对象共4类,分别是常住居民、外来人员、原籍属大墩村的外出人员以及单身汉。最核心的常住居民的安置房分配方案很简单:“长期居住在大墩且户口在大墩的村民以最小的正常男丁每丁享受一栋252平方米的安置房。”2013年9月底,第一批共10名女村民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做工作,一些村民撤了诉,没有撤诉的村民,个别人受到了“暴打”“威胁”等“特殊”对待。即使如此,第二批共36名女性还是于2014年1月向陵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7月,第三批共46名女村民在等待村委会纠正错误无果后也提起诉讼,至今法院仍未作出一审判决。

  二、妇女保障土地权益的方法和意义

  土地是生存之本,堪称农民的“命根子”。在妇女占农村劳动力65%,是建设新农村“主力军”的语境下,农村妇女能否公平地获得土地权益显得尤其重要。她们不仅承担着繁重的田间劳动,还负责照顾家中的老幼。与此同时,随着农业女性化程度的加深,她们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日愈增强,能否获得土地权利,不仅影响到经济状况,还关系着她们的归属感和安全感,影响到家庭和谐与乡村稳定。对于这支农业发展的依靠力量,不能无视其存在与付出,只单方面强调她们必须承担的责任,而在享受权利的时候将她们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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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往频繁见诸报端的多是“外嫁女”苦苦捍卫土地权益,大墩村对那些远未达到适婚年龄的幼女同样“防患于未然”,致使两岁的孩子也成了原告,不仅极端而且用心良苦。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的权威往往挡不住一纸村规民约,某些村干部以“经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为尚方宝剑,完全忽视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之规定,以维护多数人的利益为幌子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形成了“多数人的暴力”。

  对“出嫁女”乃至所有女村民的排斥,源于土地流转带来的巨大利益诱惑,让一些人失去了基本的理性,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别说是邻里乡亲,即便是亲生兄弟姐妹,若想在到手的蛋糕里分得一块儿,也会遭到冷眼甚至反目成仇。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地区,“男娶女嫁”“从夫居”观念根深蒂固,在某些男性村民看来,凡是女孩就得“出嫁”,早晚得成为“别人家的人”,“养老还是靠儿子,财产也应由儿子继承”,她们无权与男子争夺土地及其带来的红利,进而“一致对外”公然侵害妇女的权益。

  和人单势孤的“外嫁女”不同,大墩村的女性不该是明显的少数,却通过了“只有男丁才能享受安置房”“男孩越多就可以分到越多安置房”的分配方案,让人怀疑所谓“经全体村民表决通过”是否体现了妇女的意愿。根据一位代理律师的说法,“会议召开时,妇女村民代表只有寥寥几名,占比达不到法定的三分之一以上,所谓的村民代表则是由被告指定,并非由村民或村民小组推选,根本不具备村民代表的资格,无权代表村民就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作出决定。”如此安排,难怪会通过针对全体女性的“无差别歧视”方案,逼得牙牙学语的孩子,也成了“讨说法”的“秋菊”。

  要让大墩村妇女摆脱“征地惹的祸”,我们期待通过这起具体案件还她们以公平和正义,而要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不仅立法执法要更加给力,还得清除思想深处的歧视观念。

  原标题:不能以多数人的名义剥夺妇女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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