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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通告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26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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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30日从公安部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将于2011年1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自1月1日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投案自首。

  通告规定,限令投案自首的范围是实施或参与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人员;期限是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在限令期限内投案自首的犯罪人员,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其中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的,或者转移、藏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或者阻碍解救的,经查实,依法从严惩处。

  通告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控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司法机关对举报人、控告人依法将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及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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