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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实施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与处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23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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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之星广州消息:深圳市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对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参与违法建筑建设等16种行为将予以红色警示,可以暂停当事人承接业务或执业。

  据了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实行不良行为记分制度。对统计周期内累计得分超过同类当事人不良行为平均分值1.5倍的当事人,分别给予红色、黄色警示,其中,对得分较高的30%给予红色警示,但最多不超过10名,其余给予黄色警示。

  该办法规定,对具有16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在做出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后直接予以红色警示,并在网上予以警示不少于6个月。这16种行为包括:拒不参加或以各种理由拖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抢险救灾及应急工作等。受到红色警示的当事人,在警示期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下列行政措施:对工程承包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可暂停其承接业务或执业;对在本市从业的外地企业或个人,可清出深圳市场,不予在深圳承接业务或执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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