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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明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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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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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价站[2008]8号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行为,促进我省造价咨询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项业务备案

  1、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首次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到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办理核验资质手续。之后,每承接一项业务按照《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通过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办理网上单项业务备案。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只需进行网上单项业务备案。进行网上单项业务备案的可不再办理书面备案。对未办理单项业务备案的,将按照建设部第149号令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2、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电力、交通等省属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不实行单项业务备案。

  3、属电力、交通、煤炭等各专业部管理的注册在我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企业注册地承接业务时,不需进行单项业务备案。在注册地(市或县)之外本省其他市(县)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办理网上单项业务备案。

  4、省、市管理机构应及时审阅网上备案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资质管理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对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因专职人员流动、股东和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资质标准的,如在变动40天后仍达不到规定的资质条件,省建设厅将责令限期整改。凡责令整改事项将与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挂勾。

  三、咨询项目登记和上报统计报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分支机构应在与委托方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后,及时将合同信息在网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工程项目管理菜单下进行登记,并在出具报告书后20日之内,将咨询成果信息填报完整。在此基础上,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外省分支机构每季度次月10日前,在网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上报季度业务量汇总表和咨询项目一览表。

  四、分支机构备案与专项检查

  省外(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和《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建价[2006]433号)规定的条件到省造价管理总站办理告知性备案。

  根据《关于在全省开展分支机构重新备案及咨询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建价函(2007)15号)要求,目前已有19家分支机构完成了书面资料备案和网上备案(已备案的19家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针对目前分支机构和单项业务备案工作未能很好开展,按照下半年工作部署,9月份请各市对本地区的分支机构和单项业务备案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对未备案执业的咨询企业要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查处。检查情况于10月15日前报省造价总站,省造价总站届时将组织抽查。

  附件:已备案的19家分支机构名单(略)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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