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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主体不符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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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1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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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6日,原告浙江马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将公寓楼交由原告承建,并确保在2个月内开工,原告支付给被告承建定金4万元,协议还对其他内容作了约定。同年4月28日,原告交付被告4万元,被告出具了一份收据,内容为“兹收到浙江马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叁万元人民币作为弋阳县赣东北贸易广场三期部分工程定金。另收壹万元,合计肆万元。”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及收据上签名。同年8月,原告向被告催问协议工程开工事宜,要求返还定金,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4万元整,并承担利息。

  [结果]

  因承包人主体资质不符合要求,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合同被判无效,4月7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江西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4万元整及利息;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点评]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公寓楼建设承包协议,其主体不具备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资质,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被告获取定金及利息均为因合同所取得财产,故应返还给原告。被告系担保人,由于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从上案例可见,合同主体一般要求是法人单位:发包人可以是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个人或是个体户。承包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施工企业资质;不是企业法人(如:企业分支机构、施工队、个人)、是法人但没有施工企业资质、有资质但越级经营,都属于违法的承包人,其签订的合同或合同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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