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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规定: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22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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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杭州召开第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杭州市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试行),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物功能使用建筑物,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因地区规划功能变化,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不足,或其它原因确需利用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本规定所称现有建筑物,是指在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依法建设或取得的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现有建筑物。其临时改变用途从事金融商业办公、经营贸易、餐饮服务、旅游娱乐休闲、科研教育设计等活动的行为。

  其中,属于规划配套服务设施,如农贸市场、邮政电信、医疗、文化、体育、教育、民防等,改变功能后无法满足配套要求的;

  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不符合保护要求和影响城市景观的;

  鉴定为危房的建筑物,位于已经公布的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纳入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内的建筑物;

  建筑物局部临时改变使用功能时,改变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的,或造成建筑物剩余部分使用不便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改变的都不得改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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