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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首部近现代建筑保护条例交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22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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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之星南京消息:我国第一部旨在保护近现代建筑的地方法规,《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条例(草案)》近日被提交给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明确,建筑所有人、使用人有修缮、保养责任。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凡南京市范围内1840年以后建成的,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并且存在50年以上的,能够反映南京地域历史文化特点的;建筑类型、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特色和研究价值的;涉及民族工商业等产业发展的建(构)筑物,以及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名人故居等,均为“重要近现代建筑”。

  对于公布的保护名单及其范围,一经公布,不得擅自调整或撤销,要调整或撤销以及迁移、拆除或复建重要建筑的,应经法定程序,经专家委员会全体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

  《条例(草案)》规定,在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且不得破坏近现代建筑风貌区的历史文化风貌。《条例(草案)》同时明确,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费用,将由所有人、使用人承担,但可申请补贴:房产部门要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物管单位使用重要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要求,明确修缮、保养责任;转让、出租人要告知被转让、被出租人保护要求。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按照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的修缮要求进行修缮。

  《条例(草案)》鼓励、支持单位以及个人以各种形式保护、利用、收购和恢复重建重要近现代建筑,开办展馆,发展相关旅游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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