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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式包括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8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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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建筑工程发包方式包括:直接发包和招标发包这两种形式。招标发包是为了避免有人暗箱操作,导致发包成本过高造成经济损失。更多关于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式包括哪些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式包括哪些

  建筑工程发包包括以下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招标发包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确定承包单位的一种发包方式。直接发包是指发包方直接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的一种发包方式。

  二、什么是建筑工程发包

  建设工程发包,是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任务通过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方式,交付给具有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建设工程承包,则是具有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依法承揽建设工程任务,通过签订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相应报酬,并完成建设工程任务的行为。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一般为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施工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项目管理公司等;承包方一般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设备供应及设备安装制造单位等。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均有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加以规定。

  三、工程发包方连带责任有哪些情况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揽人或许勘查、设计、施工承揽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67条规则: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当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好的除外。

  《建筑法》第29条第二款规则:建筑工程总承揽单位依照总承揽合同约好对建造单位担任;分包单位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造单位承当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规则:建筑工程实行总承揽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当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承受总承揽单位的质量管理。

  《投标投标法》第48条规则:中标人依照合同约好或许经投标人赞同,能够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承受分包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投标人担任;承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当连带责任。

  工程属于利国利民大工程,法律快车小编建议采取招标发包的方式。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式包括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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