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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工程质量监管的经济保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2-01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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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已经逐步健全,但如果没有一定的经济手段做保证,法律责任将难于落实。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秩序之所以无序,主要原因就是市场主体信用差,发生事故或违约后,往往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只能给予一定的刑事惩罚或行政处罚,起到惩戒作用,而于受害方的财务稳定毫无帮助。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必须探索在我国尽快实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实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对现有管理体制的补充和完善,不会弱化各方原有的法律责任。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主要作用是保持业主在工程使用期间的财务稳定。业主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后,一旦出险,首先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然后保险公司取得代位追偿权力,以业主身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设计施工方责任。如果责任无法确定、或设计施工方无力履行其责任(如破产),则保险人将承担这一风险。因此,设计、施工各方的责任并没有弱化或转移,即使其投保了职业责任险,也会在以后的保险安排中得到反映,费率会有所提高,有所惩罚。

  需要有法律和政策支持。以下一些类型的工程政府应规定强制实施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一是政府投资的房屋工程,包括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办公楼等;二是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贷款兴建的房屋建筑项目;三是开发商开发的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屋。

  现有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充当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中的质量检查机构(TIS),两类机构的工作内容和性质相似。监督机构和审图机构在履行政府委托的监督职责的同时,与保险公司签订民事委托合同,向保险公司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和各阶段审查报告。这就需要加快监督机构与施工图审查机构内部程序性检查与技术性检查的分离,加快施工图审查与施工现场检查的整合,尽快衍生出中介性质的技术性检查公司。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可以充当公估人的角色,工程出险后接受委托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确定赔偿数额。

  要实行浮动费率。要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设计和施工单位业绩等来确定每个项目的保险费用,要奖优罚劣,信誉好的企业做工程保险费率给予适当下调,信誉不好的企业做工程要上调保险费率,从而鼓励业主选用素质好、业绩优的设计、施工单位承包工程。

  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险条款。组织人员分析多年来事故发生的规律;要确定承保的范围和工程类别。从国外实行这一保险的情况看,有些工程不适合采用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如临时性建筑(如4年以内)、需要每年都予维修的工程(如海洋工程)、或使用状况决定其寿命的工程(如筒仓)、检查费用与建造费用相比太高的工程等。另外,工程保证保险主要承保结构安全,对于幕墙、围护墙以及重要的使用功能是否包括其中等都需要研究。

  建议有关部门将工程保险费用列入国家投资工程的预算中,以利于该保险的实施。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IDI,InherentDefectInsurance)一般由业主(开发商)投保,承保的是工程建设者的责任,是“人祸”。保险人通过专业鉴定机构验收后,在充分了解工程情况的基础上承保该保险。若建筑物主体结构因为设计、施工、材料存在潜在的缺陷,造成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限于竣工验收后10年内)损毁或危及安全使用,建设者应承担的修复或赔偿的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该保险通过保险人的调查和监控,将工程竣工后隐藏的缺陷降到最低,保障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建筑所有者的利益(尤其是公共工程和民用住宅)。保险公司出险后,取得代位追偿的权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任。这时,如果设计、施工单位已投保设计责任险或施工责任险(保修保险),则可由投保的保险公司代为赔偿,以确保设计、施工单位的财务稳定。[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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