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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30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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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后,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才算验收成功。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二、验收对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三、验收依据

  竣工验收的依据可概括以下九点:

  (1)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4)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6)技术设备说明书;

  (7)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其他规定;

  (8)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和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要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进口国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进行验收;

  (9)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建设项目,应按世界银行规定,按时编制《项目完成报告》。

  竣工验收是建立在分阶段验收的基础之上,前面已经完成验收的工程项目一般在房屋竣工验收时就不再重新验收。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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