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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义务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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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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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有义务给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如果公司不履行该义务,实际出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提供公司提供出资证明书。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有义务向股东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

  2、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3、出资证明书的效力:

  (1)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效力;

  (2)有证明有限公司股东权利、义务范围的效力;

  (3)交付出资证明书,是出资转让的要件之一;

  (4)出资证明书应记载事项是该证明书发生效力的要素;

  4、公司有义务给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如果公司不履行该义务,实际出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提供公司提供出资证明书。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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