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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营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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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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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期限 :(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条件 :( 注销) 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营业单位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注销)
1 、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2 、 上级部门批文;
3 、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5 、 《营业执照》和 IC 卡。

登记程序 :(注销) 审查 → 受理 → 决定

登记依据 :(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国务院令第 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1 号发布, 1996 年 12 月 25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66 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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