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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点奖励未兑现 公司注销股东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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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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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竞争延伸到了电信市场,我国几大巨头电信公司均先后推出各种优惠服务,来聚集社会消费群体。3年前,中国A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17991”电话费返点奖励业务。岂料,3年后因该业务染上了一场官司,曾购买该项服务的上海B顾问有限公司为索讨返点奖励,把沪上“17991”代理商的上海C科技有限公司两股东阿敏小姐、斌斌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判令两股东赔偿B公司奖励金及利息50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阿敏、斌斌赔偿B公司奖励金35.73万余元。

  2006年8月1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协议,C公司为A上海分公司IP事业部的代理商,B公司属C公司代理A上海分公司“17991”IP业务的企业用户。期限从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止,B公司每月以银行托收方式支付C公司IP电话帐款。C公司收到A上海分公司的话费提成后,并确认B公司无欠费,再返还月话费总额的60%作为奖励金。截止2007年7月31日,C公司欠付奖励金为35.73万余元。协议期满后,B公司又与上海恩多网络科技公司履行协议,并结算电话及返点奖励费用,在2008年1月至2月间,恩多公司以“退话费”名义支付B公司6.4万余元。

  2009年7月上旬,B公司诉至法院称,按协议C公司应将话费60%作为返点奖励,但C公司在2007年11月13日被注销,故要求C公司股东阿敏、斌斌赔偿47.2万余元及利息5.5万余元。还提供证明材料、电话录音等证据,来证明曾多次向C公司及阿敏、斌斌催讨。

  法庭上,阿敏、斌斌辩称B公司起诉的金额与事实不符,与C公司约定话费的60%,为返点奖励应属无效,尚且C公司已通过正常的清算程序注销。对此,B公司在注销前也知道,该诉讼请求超过了时效,诉请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法院查明,C公司系由阿敏、斌斌两股东所设立,后于2007年10月30日登记注销。阿敏、斌斌在注销清算报告中承诺,公司债务以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俩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B公司与C公司签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C公司尚欠B公司奖励金357365.82万元应予返还。协议期满后,B公司与恩多公司履行协议,并结算电话及返点奖励费。而C公司、恩多公司并未通知B公司,属恩多公司代C公司付款的事宜。恩多公司在付款凭证中注明为“退话费”,故恩多公司的付款行为与C公司无涉。C公司申请注销前,应通知债务人并进行清算。从现有证据分析,无法证明C公司清算组曾通知B公司进行清算,以及B公司收到通知,怠于行使债权的事实。C公司原股东阿敏、斌斌应按照承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遂法院判决由阿敏、斌斌俩股东予以赔偿。(本案被告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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