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营业执照竟被出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2-15 16:48
人浏览

昨日,集美工商分局对擅自出借公司营业执照的汪某作出了罚款2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对擅自使用预先核准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陈某作出了罚款4800元人民币的处罚。

  据了解,近日集美岑东工商所日常巡查组在侨英街道浒井居委会巡查时,发现原浒井小学竟然变成了制衣厂。工商人员立即对该制衣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有三个座落,前为厂房、中为办公室、后为食堂、浴室,厂房里150名工人正在生产标有“janazi”商标的服装,据了解是香港某公司下的订单,目前已经完成 8000件,这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某。在该制衣厂办公室里,检查人员又发现了“厦门某服装工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住所则在集美浔江路171号,法定代表人为汪某。工商人员查处了这家用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加工服装的制衣厂,并顺藤摸瓜查处了另一家擅自出借营业执照的企业。

  原来,汪某于去年12月份将该公司的服装生产设备转卖给陈某,并将“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执照借给陈某使用。陈某则于今年1月21日向集美工商分局预先核准“厦门市某制衣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而后,在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就擅自以“厦门市某制衣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生产、加工服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陈某的行为属于使用预先核准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汪某的行为属于出借公司营业执照的行为,两者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