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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25年以前曾经将公司公章出借给承租人办理营业执照,当时因为承租人声称只有挂靠公司才能办所以就配合其盖了章,当时就办了名义上的二级公司,后来一直只收取租金,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之后与其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公司有关系吗?作为当时同意出借公章的决定人,对此债权债务有何责任?

其他 2016-04-27 12: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法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与法人个人无关。
  • 您好!如果债权人有理由相信是公章所代表的公司与其形成的借贷关系,则公司需要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赔偿后,可以根据与承租人之间的协议向承租人追偿。
    【追问】那请问当时同意出借公章的公司法人代表,需要承担责任吗?
  • 前提,您最好自行明确一下“挂靠”的含义。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是成立了分支机构,还是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同的性质,结果不同。分支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独立法人的子公司一般说来由子公司自行承担责任,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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