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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有何种行为时,要承担行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2-15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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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时,要承担行政责任:
1、代理企业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采用隐瞒或者夸大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委托其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的;
3、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贬低、损毁有关机关、单位声誉的;
4、代理企业登记业务质量低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5、索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涂改《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
7、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不足规定人数,而不及时补足的;
8、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出现以上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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