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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股东名册的置备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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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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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股东名册的置备相关问题

  1、置备股东名册的公司机关

  各国公司法普遍将公司置备股东名册作为公司董事或者董事会的一项法定义务。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明确了公司的股东名册置备义务,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应该由公司哪个机关负责股东名册的置备。

  2、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

  我国《公司法》第31条和第134条也对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作了规定。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134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3、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置备股东名册是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但是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修改稿》同样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这样,如果公司董事违反义务不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对股东名册作虚假记载的,董事仍然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缺乏法律责任的所谓法定义务,根本无法对董事形成有效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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