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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变年报具体都有哪些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6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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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改革年检为年报的要求,在具体执行方面,工商总局出台了多部具体的实施条例以进行细化,详细说明了包括信息公示的具体内容,个体户信息公示、农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等内容,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

  一、企业年报的具体执行措施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之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注册登记等信息自产生20个工作日内公示

  根据《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

  年度报告需要覆盖的内容还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这一类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决定。

  不过,《条例》也明确,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企业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抽查

  为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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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年报弄虚作假或未按期公示的法律后果

  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解读:《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四种情形入名录。

  《办法》明确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即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明示列入异常程序。

  《办法》分别规定了工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部门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工商部门在责令企业限期公示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法取得联系的,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部门都依法予以公示。

  及时纠错修复信用。

  《办法》对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允许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及时纠错修复企业信用。《办法》对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同情形作了程序性规定。一是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须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二是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三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须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四是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或者企业依法申请办理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届满3年是红线。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工商部门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

  异议处理有要求。

  《办法》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异议处理,《办法》对工商部门提出了程序性的要求,并规定了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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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的年报执行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解读: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报告方式灵活法律效力同等

  《办法》明确,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既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采用纸质书面方式。电子报告和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开设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和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当年开业(设立)登记的,自下一年起报送。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两种公示方式,年报随机抽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公示分为自主公示和工商部门公示。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决定公示年报内容的,应当自己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对于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部门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的年度报告。

  《办法》规定了工商部门对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工作由省级工商部门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组织实施。抽查的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法律责任明确,经营异常标示。

  《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一是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二是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是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到的。

  个体工商户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市场主体而言,无论未报送年报、在年报中隐瞒真实情况还是无法联系到的,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办法》没有采用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而是由工商部门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这样既有利于提醒公众注意交易安全,也有利于促使个体工商户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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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制度:

  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报告方式单一,公示5项内容。

  《办法》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有别于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可以采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纸质书面方式两种报告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暂行办法与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暂行办法名称上的区别也来源于此,多了“公示”二字。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开设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和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比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多了“资产状况信息”。

  组织随机抽查,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工作由省级工商部门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组织实施。抽查的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3种法律责任,设置异常名录。

  《办法》规定了3种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责任:一是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二是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是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到的。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作为法人组织,相对交易人有了解其信用情况的需求,但同时,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市场地位和主体能力有待提高,仍要以鼓励发展为主,《办法》规定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管理方式,但没有采用黑名单制度。这样既有利于提醒公众注意交易安全,也有利于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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