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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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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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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限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股东的事项);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除上述材料外,变更下列具体事项的,还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1)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受托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5)减少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6)增加实收资本的,还应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受托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7)减少实收资本的,还应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8)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9)变更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还应提交股东姓名或名称的变更证明、股东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10)变更股东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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