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记机关对分公司申请变更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2-23 08:36
人浏览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延伸阅读】

注册成立公司的具体流程

各类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供参考)

公司股东变更样板

贸易公司经营范围怎样填写?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