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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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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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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起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faxing)股份前已发行(faxing)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142条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142条

  三、收购人

  在股权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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