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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风险投资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的税收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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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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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风险投资事业的迅猛发展对美国成为世界上头号科技大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是世界上风险投资运作规模最大、最具代表性,也是最成功的国家。有统计,截止1999年,美国拥有1237只风险投资基金,管理的风险资本总量达到1345亿美元,占全球风险投资额的70%左右。2007年美国风险投资交易达3813笔,共融资347亿美元。英国、法国、德国以及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在吸取美国的经验发展本国的风险投资业。目前,美国80%以上的风险投资机构均采取了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它通常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高级经理人一般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有限合伙公司的投资,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是投资资金的主要提供者。美国的经验证明,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的最佳组织形式,它通过有限合伙合同中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地解决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代理问题。

  中国同样对风险投资事业非常重视。1984年,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室提出了“对成立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展开可行性研究的建议”,即提出了风险投资的概念。198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1991年3月6日,国务院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第6条指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99年8月召开的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决定中指出:“要培育有利于高科技发展的资本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发展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主体的立法是各国有关风险投资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独资、合伙和公司三种传统的企业组织形式,为促进风险事业的发展,早在1994年深圳市就借鉴了美国的经验,在《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中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其他一些地方政府陆续也曾发布过相关制度(如北京市人大2000年12月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2007年6月1日实施的新《合伙法》专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虽然立法者希望通过借鉴美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这个“灵丹妙药”来促进中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但这并不代表这个组织“外壳”能够在中国得到风险投资者的认可,《合伙企业法》实施前后,国内采用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极为少见。中国的有限合伙都将面临着来自法律或政策上的巨大障碍。

  除了其他因素外,税法实际上在企业决定采取哪一种组织形式的时候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美国风险投资行业的兴衰和政府税收政策的变化可以看出有一定契合关系。在美国,合伙型私募基金本身不是纳税主体,其所有的收入和支出按照“流经原则”,直接分配给各合伙人,合伙人根据收入的种类申报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进行严格分类是美国个人所得税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应税所得的种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私募基金合伙人的税收负担。普通合伙人收取的管理费属于工作所得,将按最高35%的累进税率征税,而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所得和普通合伙人的业绩分成作为资本利得,按照资本所得税率征收。风险资本的供给对资本利得的税收极为敏感,降低资本利得税率对促进创业投资产业发展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1969年~1970年代末,美国风险投资进入了低谷,此时美国投资收益税已经从从29%上调到49.5%。1978年,美国减税法案将资本利得税率从48%降到28%,1981年,经济复苏税收法案又将个人长期资本利得税率从24%降到20%,这轮减税使美国后几年风险投资基金激增10倍,最终使风险投资走出低谷。近几年来,美国经济进入衰退,于2003年通过的《就业与增长税收减免协调法案》把资本利得税从20%下降到15%,直接促进了风险投资行业的复苏。在中国实践中,中国合伙企业税收实际负担甚至比公司还高,合伙税收的好处其实根本无法实现。比如,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即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无论是否向合伙人分配,都应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根据该条以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经营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这意味着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无论是留存还是已经分配的都需要缴税,这将严重影响合伙企业利用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为促进风险投资,天津、上海重庆、代写论文北京等一些地方曾出台一些地方政策,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但2008年12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签发《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无论其是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都须按“工商经营所得税税率”执行,即如果年所得超过5万元,超额部分便应按35%税率缴税。因此,如果企业经营不错,税率一般将高达35%,与法人一般的25%的所得税相比,税负更高;2007年3月16日新《企业所得税》第3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进一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但奇怪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却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故合伙制创投企业又无法享受此法所规定的优惠。

  在很大程度上,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是一个民间自发和政府宏观政策、监管相互影响、相互推动,并最终促成了法律制度变迁的过程。对于各类投资者而言,风险投资机构从投资项目前期调研到投资项目后期的管理,扮演的是一个专业人士组成的资金中介,是投资者通向最终用户(被投资企业)的“管道”。理性的投资者要综合考虑,使其承担的责任成本、纳税效率、资金募集成本、退出成本、对风险投资机构的监控成本以及法律、政策、监管风险成本等最小化。美国针对实践中的问题,不断对有限合伙进行制度更新,并配以相应的优惠措施,迅速使有限合伙发展焕发青春,为美国风险投资业中最受欢迎的组织形式。“公共补贴或者是政府干预有时会使一种所有权形式取得相对于其他所有权安排明显的优势”。我国风险投资虽然起步于1985年9月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的成立,但进步缓慢,错过了90年代全球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阶段,重要的原因是我国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条件下管理国有企业的办法发展风险投资业,不按照风险投资的特点采取新的机制,以及没有建立完善配套的扶持和规范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税收政策的扶持上存在问题。因此,立法者应当根据中国风险投资发展情况,有步骤地采取措施:大幅降低高科技有限合伙企业的税负,并采取政府补贴、返还等方式对其进行扶植。只有有限合伙企业较其他企业形态拥有较低的运营成本,有限合伙企业才能成为资金的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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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风险投资如何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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