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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LP”)适用的税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各地地方政策间差别很大,甚至有些地方并没有成文的税收政策就已按比较优惠的方式征税,一般是参照个体工商户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的。但据我的初步检索,在深圳等地对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优惠税率。请问广州我在广州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像我们这样的有限合伙企业制的员工持股平台,LP是否可以按投资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呢?请问广州是否有此类政策呢?谢谢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LP”)请问广州我在广州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按投资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呢?

合同纠纷 2019-06-04 13: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领中扣除。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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