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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的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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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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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合同的基本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主要有:合伙合同应采取书面协议;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而且负连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

  第三条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 入伙与退伙;

  (八)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九) 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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