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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财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2-16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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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监会今天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的征求意见稿。按照该意见稿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当自报告年度末开始对其未来两个会计年度的动态偿付能力进行测试,若基本情景或任一不利情景下的预测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财险公司应当说明相应的管理措施,但测试结果并不作为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直接依据。

  “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其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状况的预测和评价。而基本情景则是指保险公司未来最有可能发生的情景,通常情况下基本情景应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相一致。不利情景是指保险公司未来有可能发生并且会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景。”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保监会将根据行业情况确定统一的必测不利情景,所有保险公司都要进行测试。必要的情况下保监会还将对必测不利情景进行调整,以适当反映行业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而自测不利情景由保险公司自行确定,本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至少考虑一种自测不利情景。

  上述负责人同时表示,各公司可在不对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构成重大影响的前提下,对占业务总量比重低于5%的业务类别合并后进行预测,并可通过近似的方式简化处理,但合并后的业务类别不得超过业务总量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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