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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申请解散公司之诉的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7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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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合性矛盾仍将存在,善意股东权益仍有受损之虞;若判令解散公司,虽然可以打破僵局,但由于现行立法对后续清算工作缺乏规范,且利益纠葛仍然存在,故涉讼矛盾仍有激化可能。因此,法院主持调解应是解散公司之诉取得案结事了效果的最佳路径。在调解过程中,除遵循民商事案件调解的一般原则外,尤其要注意从涉案矛盾根源着眼,在弥合人合性分歧方面着力,若难以弥合,也要尽可能考虑以“股东分离、公司存续”的方式解决问题,如由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收购股权。

  应当指出的是,在股东恶意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情形下,由于其起诉目的就在于消灭公司主体资格,故调解诚意和调解余地往往有限。因此,为维护司法权威,法院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前提下,应依法果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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