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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公司自2005年成立至今,我们既没有召开股东会,也没有召开董事会,目前有些小股东已经离开,剩余大部分小股东既无法参与到公司日常决策,也无法参与分红,经10%以上小股东联名通知召开股东会,但大股东根本不理会,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被法院驳回,现公司已经经验了8年,此期间如何能够取证证明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进而提出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诉讼,请予以解答

诉讼 2018-12-23 10: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股东会  《公司法》第37-44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规定;第99-108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62条)  国有独资公司也不设董事会。  
    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公司法》第45-49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和董事设立及职权的规定;109-117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51条)
  •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事由,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具体事由如下: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虽然公司强制清算有法院的参与,但强制清算主要是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试图通过法院的干预来迫使公司启动清算程序,最终执行清算行为的还是公司。因此,公司解散清算是以公司自行组织清算为主,法院强制清算为辅的公司意思自治行为。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主要包括公司陷入僵局和欺压行为两种情形
    公司僵局一般是指因股东或董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机构无法有效召集,或者即使能够召集也因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无法达成有效决议,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欺压行为则一般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正在或将以非法的、压制的方式行事,使公司财产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策,危及公司存立等情形。
    二、提起诉讼的股东用尽了其他救济手段,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或欺压行为
    这里的其他救济手段,应主要是指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即原告应当用尽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穷尽公司内部自力救济,仍不能解决僵局或者欺压问题的情况下,才可选择诉讼的手段。
    起诉时,原告股东应向法院提交其行使股东权利解决纠纷或自行协商未果的证据。
    三、原告应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是一个股东,也可以数个股东合计持有10%,以起诉之日为准。
  •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况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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