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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单位抄表不到户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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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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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在城市的市民,都会遇到一个共同的实际问题,即居民用水计量收费是以总表为准还是以分表为准?行业单位在供水及计量核准用水时是否应实际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最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明确回答了这一问题。被告滕州市城乡供水中心被判决履行抄表到户,按照原告赵某等室内水表计量收取水费。

  前不久,家住滕州市安居小区的赵某等7户居民因被告滕州市城乡供水中心未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导致原告用水损耗严重,而被7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抄表到户,按各原告室内水表计量收费,并返还多收取的水费497。4元。被告则辩称供水至总表是自己的权力,也没有多收原告的水费,对于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水量差距,应由各用户自行协商解决。

  滕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城市居民与供水方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根据有关自来水供用合同的基本内容,应当是居民一户一表,供水方抄表到户,居民根据自己的水表实际用水计量交纳水费。按照传统的抄总表计量收费,由居民代收并平摊差额部分水费的方式,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不符合《合同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

  供水方凭借其行垄断地位,强制居民按照单元总表交费,分摊总表与用户表之间的误差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供水方要求居民相互抄表,承担总表和用户表的差额,实行居民集中交费的行为属于将本应由供水企业自己履行的义务强加给对方履行,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平等原则。

  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抄表到户、计量收费的诉求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退回诉前多收的进户总表和分表的差额,因费用在起诉前发生,法院责令各用户自行协商处理。据此依法判决被告滕州市城乡供水中心履行抄表到户,按照原告赵某等室内水表计量收取水费。

  在日常生活中,远不止供水单位存在着“按传统做法”抄总表计量收费。此类问题在供电单位等一些垄断行业也同样存在。其实《物业管理条例》对此早已作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以传统做法和惯例为依据强行以权代法必然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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