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上交所要求会员单位做好“风险警示板”风险揭示字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0 08:10
人浏览

  核心提示: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向各会员单位及相关市场参与人下发《关于加强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会员单位向客户做好风险警示板的风险揭示工作。会员疏于客户管理,未有效警示和劝阻客户超限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的,上交所将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已开始施行,据悉,自2013年1月4日风险警示板正式运行以来,大部分会员遵照要求,向客户提示了风险,但是仍存在个别会员客户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超过50万股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此类股票的交易管理。

  基于此,上交所发布通知要求各会员单位务必按照《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风险警示准备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好相关《风险揭示书》的签署工作,向客户揭示交易风险。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不得接受其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的委托。同时要求各会员单位于每月15日之前将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情况进行汇总,并通过会员专区“函件往来”模块上传。上交所将根据需要对《风险揭示书》签署情况进行检查。

  根据通知,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投资者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超过50万股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申报。

  通知要求各会员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劝阻,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投资者违反规定超限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的,经警示无效后,上交所将给予限制账户交易的纪律处分。会员疏于客户管理,未有效警示和劝阻客户超限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的,上交所将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记者 王璐 ○编辑 龚维松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