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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3月1日起实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31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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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辽宁省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自2014年3月1日实施。该保护条例是目前国内第一部保护中小微企业权益方面的地方法规,主要内容有明确了中小微企业概念和保护权益的范畴、确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禁止有损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一些具体行为等。

  2月27日上午,《辽宁省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辽宁会馆二楼正式召开。会上,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副厅长夏榕介绍表示:“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形势,中小微企业面临着节能减排、转型升级的巨大压力,面临着创业成本高、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等诸多发展问题。所以突破当前中小微企业发展瓶颈,解决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不充分问题,迫切需要创造一个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因此颁布实施《保护条例》正当其时,是十分必要的。”

  据悉,《辽宁省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决定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保护条例》也是辽宁省继《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之后,颁布实施的又一部中小企业方面的地方法规。

  一、贯彻实施《保护条例》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辽宁省中小微企业得到迅速发展。预计到2013年底,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体的民营经济单位数达184.4万户,从业人员1168.4万人。预计当年实现增加值18150亿元,占辽宁省地区生产总值的67%;出口交货值2092亿元,占全省出口的40%;上交税金2168亿元,占全省税收的39%;固定资产投资15001亿元;对辽宁省就业的贡献在70%以上。中小微企业在促进辽宁省城乡就业、增加税收、推进技术创新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辽宁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与大企业相比,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小,在获得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方面遇到的困难更大,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不为社会所重视,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有的管理部门职能错位,用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生产经营和决策;有的地方和部门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加重企业税外负担,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等现象较为突出;税费负担重,据辽宁省中小企业厅组织专题调研,目前辽宁省中小微企业基本税费负担平均年达15%左右,远远高于大企业;因重大项目、城市改造而导致的中小微企业拆迁,一些拆迁补偿不能及时到位;贷款利率上浮、电价成本高等因素,也大幅压缩了中小微企业的利润空间;除侵害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外,有的中小微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完善,劳动纠纷时有发生。

  辽宁省委、辽宁省政府十分重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相继制定出台了一些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2007年、2008年先后制定出台了《辽宁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但上述法规、规章并没有重点针对中小微企业或中小微企业的权益进行保护。在去年7月份召开的辽宁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上,辽宁省委、辽宁省政府领导再次重申了要减轻企业各类负担,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和制度环境。因此,从优化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辽宁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际出发,有必要制定辽宁省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而且,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形势,中小微企业面临着节能减排、转型升级的巨大压力,面临着创业成本高、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等诸多发展问题。所以突破当前中小微企业发展瓶颈,解决辽宁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不充分问题,迫切需要创造一个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因此颁布实施《保护条例》正当其时,是十分必要的。

  二、《保护条例》的基本内容

  《保护条例》是目前国内第一部保护中小微企业权益方面的地方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辽宁省地方立法工作上的一次创新与突破。《保护条例》是从辽宁省中小微企业权益损害与保护现状出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主要立法依据起草制定的,同时参考借鉴了山东、广东、上海、山西、福建、海南等省市在企业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立法经验,还采纳了《辽宁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政策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践意义。《保护条例》共28条,包括中小微企业及其权益的规范、政府及部门职责、保护权益的主要措施、罚责规定等相关内容,充分体现了我省通过地方立法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精神和要求。[page]

  1、明确了中小微企业概念和保护权益的范畴

  针对中小微企业范围的界定,《保护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依照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按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来界定中小微企业的范围。《保护条例》同时规定,本条例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从而明确了权益保护的范畴。

  2、确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保护条例》对本法规的责任主体做出了规定,明确指出,辽宁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考核督查制度,建立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投诉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强调指出,主管中小微企业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相关工作。还规定中小微企业工作部门应当制定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中小微企业的维权投诉、举报,指导并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侵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事项。

  3、建立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切实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来协调处理劳资关系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中小企业联合会以及有关企业方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对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大问题进行协商。第九条和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了各类社会组织在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中应该发挥的具体作用,强调上述社会组织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中小微企业的建议和要求,提出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建议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预以审查;各级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侵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建议。

  4、规范有关行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确保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为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条例》对有关行政部门开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产品检验检测、财产征用等涉及中小微企业权益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做了明确规范。在办事程序方面,第十一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涉及中小微企业的办事机构、制度和程序予以公示。第十二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微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房屋,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在行政收费方面,第十三条规定,涉及中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和辽宁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向中小微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省财政、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核定一次,列出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不得向中小微企业收取。在监督检查方面,第十五条规定,不同行政部门对中小微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应当由中小微企业工作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在产品检验检测方面,第十六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对中小微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按照规定付费。在财产征用方面,第十八规定,有关行政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向中小微企业重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page]

  5、明确禁止有损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一些具体行为

  《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列出了需严格禁止的损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十三类具体行为,主要包括:强制中小微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和活动经费等费用;强制中小微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达标、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强制中小微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等;要求中小微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或购买指定产品;限制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参与公平竞标;干涉中小微企业合法用工;要求无偿或廉价提供劳务以及占用财物;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侵害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强制中小微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向中小微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中小微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等。

  6、规定了对侵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现象的举报、投诉和处理办法

  《保护条例》规定,有关行政部门侵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中小微企业有权拒绝,并可以向中小微企业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门举报、投诉;对有关行政部门拖延、推诿或者不予处理举报、投诉的,中小微企业工作部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举报者、投诉者依法予以解决。还规定,中小微企业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并对受理举报、投诉部门的办理时限、程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7、对侵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行为规定了具体罚责

  《保护条例》对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给中小微企业造成损失、利用职权获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不予办理、侵权调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以及刁难阻挠、打击报复举报投诉者的中小微企业工作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明确了责令改正、行政处分、追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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