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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企业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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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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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caichan)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三、破产财产(caichan)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另:破产清算程序三步骤zz

  一是破产债权的申报。在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符合清算条件的,法院应当裁定进入清算程序。此时,法院首先要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发出通知或公告,要求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债权人逾期申报的,将产生失权或其他不利后果。例如,在破产财产开始分配后申报的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在法律上,对债权的真实性的审查属于法院的职权,但在某个债权人申报债权之后,其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破产管理人也可以对债权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二是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所谓破产财产,是指能够依据破产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包括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果在破产企业中有属于他人的财产的,所有人享有取回权,这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财产的多寡不仅直接关系到对债权人的清偿问题,而且也涉及破产费用的支付。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那么破产程序就无法进行,所以,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就应当审查破产财产的问题。

  三是法院认为债务人达到破产条件的,应当作出破产宣告,进行破产清算。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提出,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最终由法院裁定许可。在清偿债务过程中,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物权优先于债权:二是一般债权平等受偿的原则。所谓物权优先于债权,主要是指对破产债权享有担保物权的人可以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同时,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职工工资、劳保费用、税收等也应优先予以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的优先权的,在各项优先权之间也要确定先后清偿顺序,应当按照职工工资、劳保费用、税收及其他物权的顺序进行清偿。一般债权平等受偿原则是指,将破产企业的剩余财产在破产债权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各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数额多寡、其主体性质如何,都要按照债权的平等原则,依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破产财产全部分配完毕以后,破产程序终结,破产人未能清偿的债务,依法予以免除。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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