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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入股的企业可以申请破产吗?破产清算时先清算企业职工工资还是先清算政府的

破产清算 2019-07-08 13: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
    2、
    3、4项所列情形,应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外资企业如因上述第
    1、
    2、
    3、6项所列的情形终止的,应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中国境外。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办理注销登记并缴销营业执照

  • 1、保险金应由企业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划扣。
    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缴纳的部分由企业在工资中代扣代缴,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立即申请仲裁。
    3、企业宣告破产后,若你暂时确无工作,可向当地“社会保险中心”申领失业保险金。但你单位欠缴2007年6月之前的失业保险,所以也应和养老保险一样从破产财产中划扣补缴。
    4、以清算组为被申请人,尽快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有关社会保险的劳动仲裁案件属“一裁终局”的案件,所以处理过程不再像以前那样漫长。
    5、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你可书面或口头申请仲裁,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但需提供“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欠缴保险金的证据你手中没有,需要立案后申请仲裁委员会到相关单位调取。

  • 1.首先须说明,进入破产程序之後,法院会选任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及财产管理,若现有财产偿还债务之後,没有剩馀者,得被宣告破产。被宣告破产之後,您不能管理自己的财产,所有财产均需由破产管理人管理,且您必需支付破产管理人报酬。在所以债务偿还完毕之前,不能解除破产之宣告。
    2. 若被宣告破产的话,除了您的离婚诉讼可能会受到影响之外,也会在信用记录上显示,因此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无法申请信用卡等等,有些法律也会限制破产人之权利,例如不能担任遗产管理人、不能登记参选等等。
    3. 破产之申请,须向住所地之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状,检附财产状况、债权人及债务人明细(包括数额、债权性质等等)。
  •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公司解散(倒闭)属于法律允许的情形,将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可见,职工工资是要得到优先偿还的。所以,这种情况下,公司职工要注意看护好公司资产,防止公司资产被转移或隐匿。同时,可以由企业工会出面协调,并申请劳动监察部门介入,欠发的工资应该能够得到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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