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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应提前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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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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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一、破产企业基本情况

  佛山市A机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A)成立于1985年8月1日,是一家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主要经营空调制冷管道安装等。由于市场的急剧变化和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无法支付到期债务。经审计,截止至2004年12月31日,A的资产总额为252763.09元,负债总额为822527.42元,净资产总额为-569764.33元。经其上级主管部门佛山市中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于2005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破产还债。

  二、案件审理情况

  本院于2005年6月6日受理该案件,并于同日裁定宣告A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同年 6月21日,指定成立及指定留守人员。9月20日,本院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只有一个普通债权人佛山市文化事业基金会参加会议,故未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10月19日,清算组以不足支付破产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提前终结破产程序。

  三、清算组的主要工作

  1、2005年6月21日,经本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后,清算组接收了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印章及财务帐册,接管了破产企业财产。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

  2、2005年7月21日,清算组通过用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将《申报债权通知书》邮寄给已知债权人。期限届满,只有一家债权人佛山市文化事业基金会申报债权10万元。

  3、依法委托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佛山分所、佛山市鸿正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至裁定日(2005年6月6日)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审计,以及对该司截止2005年9月30日的破产财产可变现情况及清算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破产财产的界定和变现情况

  经清算组清理,A没有银行存款,没有对外投资,账面上的少量存货和固定资产,实际上已不存在,没有任何资产处置。

  五、债权审查确认情况

  截止2005年9月15日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只有一家债权人佛山市文化事业基金会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金额10万元。清算组经审查,认为其申报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确认。

  六、对外债权追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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