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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业破产法破产原因:新增加“资不抵债”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2-10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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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是:“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新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这样,就将“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为破产原因。
  为便于法院审查和操作,本法还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除了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外,还应当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同时,为解决债权人不了解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无法启动破产程序的问题,本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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