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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想咨询您一个问题:我单位在2009年5月6日被法院裁定破产,但直到2012年年底才通知员工领取破产补偿金.2009年5月6日到2012年5月6日这期间的员工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都要要求员工自己承担,请问律师,这合法吗?

破产清算 2013-03-12 13: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破产法》于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二)破产人所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的税款,根据本条规定,应当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除了工资、医疗、伤残补助费用等外,主要是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 《破产法》于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二)破产人所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的税款,根据本条规定,应当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除了工资、医疗、伤残补助费用等外,主要是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 应该是这样。从法院裁定你单位破产之日,你单位就不具有法人资格了,就不具有承担员工的法律义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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