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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董事、监事的股东的出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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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4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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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董事、监事的股东的出资转让

  股东担任有限公司中的董事,具有双重身份,既享有股东的权利,又享有董事的职权。特别是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则成为了业务执行和经营思想的决定机关,同时,执行董事有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可兼任公司经理,这样一身三任的执行董事则享有相当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经理的职权。而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又负有监督公司财务、公司董事、经理执行职务的职责,体现了现代公司制度中的核心-三权分立的格局。因此,相互制衡就成为这一制度的精髓。我国公司法对担任董事、监事的股东转让出资无特别规定,仍适用一般股东的规定,但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作了限制规定,董事、监事有了较一般股东更多的职权,因此对公司的决策、公司的业务有了更大影响,同时,也制约着其他股东的行为。在这样一种权威身重的情况下,却对其出资转让无任何严格限制,这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相违背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立法中,对此实行了双轨制:一般股东转让出资经股东大会半数同意,董事、监事转让出资则经大会全体成员同意。我国应考虑完善此方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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