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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参股公司股份转让审批解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7 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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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问题:国有参股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份是否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解答一:

  区分交易所转让、协议转让、无偿划转等几种形式按照相关规定分别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具体规定请见《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解答二:

  楼主问的是拟上市公司的股份,只有上市的才适用《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只要含有国有权益的,不论是控股,参股,除有特别规定外,都需要进产交所。

  解答三:

  首先需要确定国有股权转让需要得到相当级别的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其次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并到批准机构备案;再次进场招拍挂确定受让方;最后签署协议,收取转让价款,完成国有股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各级国有资产占单位涉及到股份制改建报批的国资部门。《国有资产法》中的第33条所说的情形是,国有参股单位的股东在参加上述股东大会前应完成其所持国有资产变动向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批的程序。目前的实务与案例表明,凡是涉及到国有产权的变动,无论是参股还是控股均需向国资委报批。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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