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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律师的解答! 继续您的提示,我找到原公司章程,规定如下: 第三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其他股东对此提出异议的,应平等协商。 协商不成的,提交股东会,以股东会过半数通过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重新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本章程的此项修改不须经公司股东会表决。 第九十五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必须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同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条款,是否对我咨询的问题有帮助呢,谢谢!

其他 2012-12-23 08: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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