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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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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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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科技园区星汇日用品厂等47家单位(名单附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分局决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被吊销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宁波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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