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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设立审批条件、程序及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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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1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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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一、《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文化部、商务部令第2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应当具有举办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相应的能力;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在申请前三年无违法记录。
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国家有关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条件;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中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得低于51%;
  (五)合作期限不超过15年。
申请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文化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文化部对该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四、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五、(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六、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拟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九、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程序:
中国合作者自文化部批准立项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批。
商务部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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