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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引进外资,也就是说外资注资内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走哪些程序,是否应依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经审批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到工商局换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还有就是注入多少资金算是合法的,有限额吗?

工商事务 2019-05-19 16:56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需要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性质进行审批、变更。可咨询所在地商委。
  • 这得看具体情况,从事何种行业。
  •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履行了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以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该方当事人不享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举证证明该方当事人因迟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给外商投资企业造成损失并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其它有关文件

  •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以转让方为被告、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同时请求在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自行报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拒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包括股权的差价损失、股权收益及其他合理损失。
  • 需要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性质进行审批
  • 麻烦先去工商局咨询,也可委托律师全权办理,比较规范。
  • 当地工商局咨询
  • 建议直接咨询当地的工商部门。
  • 建议到当地工商局咨询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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